黄金城-新黄金城集团
政策法规
政策法规
我的位置: 首页 > 政策法规
会费收取标准公示
发布时间:2023-02-21 11:15
  |  
阅读量:
  |  
作者:

根据《厦门市渔业协会章程》及《厦门市渔业协会财务管理补充规定》,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:

一、会费收取标准

(一) 个人会员:每年缴纳会费100元。

(二) 团体会员:企业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;科研院校等非盈利单位团体会员,每年缴纳会费500元。

(三) 理事单位: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

(四) 会长单位: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。

二、 会费缴纳办法

会费由协会秘书处开具发票统一收取,所有团体和个人会员应于每年的6月30日以前,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全部会费,也可在同一时间预缴第二、三年的会费。

三、会费使用范围

(一)协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其他会议的会务费。

(二)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、差旅费、会务费等。

(三)协会理事会专项及分会活动的部分费用。

(四)协会资料编辑费,包括资料费、印刷费、邮寄费、稿费等。

(五)驻会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补贴以及聘请的顾问费等。

(六)其他合理开支。

本会费收取标准自2014年7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特此公示。